关于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4104034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3月9日收到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二中执字第03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给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的水利射孔钻机一套(两台)。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转移出库,妥善保管。禁止抵押、质押、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4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

查封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