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出质、转让或抵押等。现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初41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征信中心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质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出质人为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编号为:03139858000379178885、变更登记编号为:03139858000381725748所对应的应收账款;
二、冻结期限为2019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
冻结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冻结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