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某某、齐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3313018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7月28日收到的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0503执保1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位于本溪市溪湖区张其寨南沟村丰银铁选厂院内吕某某、原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齐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76)合伙经营的设备。
二、查封期限24个月,自2024年7月19日至2026年7月18日止。在上述查封期限内,非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等处分行为,否则,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相关权利人对上述查封财产主张权利,应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查封由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