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21004352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10月29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冀02执13524号之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抵押给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1080M3高炉设备(365套)、12000制氧设备(96套)、11万伏变电站设备(417套)共计105项,查封具体明细详见2014动抵押字第1302232015050002-1号工商局纸版档案记载。

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7年10月28日止。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2014动抵押字第1302232015050002-1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