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新华印染厂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96110487)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5月28日收到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鲁0681执恢4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烟台新华印染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90265)名下设备(详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办理上述资产的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查封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