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4月7日收到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豫16执420-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散酒及酿酒设备[鹿工商动抵字(2017)01号]。
①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303号罐50度国字九号散酒,362.27吨。
②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至七车间及两个实验室酿酒设备5346套。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止。
查封由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鹿工商动抵字(2017)01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