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阳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17日收到的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吉07民初10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吉林阳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
1、全自动铸造生产线1条(型号LKPLC)
2、龙门加工中心1套(型号FV3224E)
3、卧式加工中心4台(型号FMH-630-H631074、FMH-630-H631075、FMH-630-H631105、FMH-630-H631106)
4、悬链步进式抛丸清理机1套(型号QH4810)
5、悬链式抛丸清理机1套(型号QH4810)
6、中频感应电炉2套(型号GW3-2200/0.3、6W-1.5T)
7、供电系统1套
8、1250KVA变压器2台
9、800KVA变压器1台
10、2000KVA变压器1台
11、喷漆生产线1条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三、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所有权人负责管护,不得毁损、转让、出租,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查封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