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1月7日收到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豫13执282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交通路一站)、七里店加油站、邓州城西三里桥油库的加油机、储罐及配套设施。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未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对查封的设施转移、变更所有权、设定抵押。
查封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