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解除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3704290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8月18日收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01执29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司法解除查封冻结协助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厂房内1号高炉1座(体积为450m³)、变电站1座(66KV)、TRT发电系统一套(3台,规格型号分别为6兆瓦/10兆瓦/50兆瓦)、1号制氧1套(KDON-8000/8000)、1号烧结1座(160㎡)、1号竖炉1座(出料口14㎡)、1号炼钢1座(50T转炉)、1号白灰1座(230m³)、2号烧结1套(160㎡)(上述设备均属于吉林省东丰县工商局“东工商动抵押字(2013)第2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动产范围内)的查封。
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厂房3号4号轧钢2套(120米650万吨)(该设备属于吉林省东丰县工商局“东工商动抵押字(2013)第2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动产范围内)的查封。
该解除查封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事宜。
注:编号为东工商动抵押字(2013)第29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