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00812005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1月13日收到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内03执恢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014)13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记载的全部动产进行续行查封。

二、续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手续。

三、续查封期限二年。2022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3日。

查封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财产清单

注:编号为(2014)134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