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8312015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5月13日收到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4执15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水城县木果乡群力煤矿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详见《群力煤矿机器设备清单》、《群力煤矿井巷工程清单》)。
二、继续查封、扣押期限为贰年,自2025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查封、扣押期间,未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对上述查封、扣押财产办理买卖、转让、过户、质押、赠与、隐匿、损毁等设定权利负担、进行权利处分的行为。否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查封、扣押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