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3303003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7月27日收到的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冀07执恢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管道燃气收费权(许可证编号:冀201603150103G)。

二、冻结期限3年,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7月10日止。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置抵押等妨碍执行的手续。

三、本案于2021年进行了财产保全,保全案号为(2021)冀07执保2号,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冻结由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