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兴安木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3月1日收到的齐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鲁1425执恢454号之一(原案号(2017)鲁1425执13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齐河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兴安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

查封由齐河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