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31日收到的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124执17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区内中间装车用遮雨钢架3个、喷墨机外罩钢结构板房、车间北头除尘器和平台外罩钢结构板房。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即2021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止。
三、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如因特殊情况转移、变卖须经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准许,并保留价款交付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由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