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托克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099130099)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5月29日收到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内06执恢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涉及的机器设备(60台套)、供热管道(47042米)(详见后附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3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8日。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查封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