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协助执行公告(三)

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出质、转让或抵押等。现根据2019年9月28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辽09财保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征信中心协助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查封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松原的采油井、排液井、注水井共计132口(以动产抵押清单为准),《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108D170170;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由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