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龙江福粮油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3103003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7月25日收到的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08执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辽宁龙江福粮油有限公司名下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一)。
二、查封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变更、赠与、转让等。查封期间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一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