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永鑫酿酒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30日收到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青执一字第202-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市永鑫酿酒有限公司所有的酒精塔(粗蒸馏塔、精镏塔)、酒精罐(两台厌氧罐)。
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过户等手续,违者将承当法律责任。
查封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