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7207046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4月24日收到的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6执468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宏天村西瓦房40号车间内的熟制蒸煮机1台、板式换热器1台、均质机1台、花色线机1台、花色线机械手1台、花色线小车1台、冰糖葫芦小车1台、冰柜20套、包装机1套、链式清洗机2台、滚筒清洗机4台、漂烫机2台、浸碱机2台、提升机2台、开壳机16台、蒸发冷凝机2台(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处分上述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4月19日至2027年4月18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