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05201543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3月26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冀02执5430号之三十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650型和850型轧钢生产线及配套设备(见详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6年3月5日至2028年3月4日止。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