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5507219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9月11日收到的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辽1324民初219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位于喀左县中三家镇众鑫矿区内被申请人具有所有权的矿上设备,包括变压器及附属设施、破碎机一套、磁选机一套,价值15万元。在查封期间允许刘某某使用,但不允许其变卖、转让、办理抵押登记。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

查封由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