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阴某某、张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08910016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5月18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辽1324执恢168号之二十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阴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63)所有的龙门吊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2年。(自2023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1日)
三、查封物以涉案标的357613.00元、利息及相关费用为限。
四、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赠与、转让、出租及办理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如需变卖、出租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同意并将租赁费、价款缴至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图片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