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鼎联合牧业股份公司的司法查封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出质、转让或抵押等。现根据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执保3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征信中心受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事项公告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鼎联合牧业股份公司名下的在抵押范围内的荷斯坦奶牛200头;

二、查封冻结自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查封期间不得处分。

查封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