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5日收到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1403民初35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对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排水混流泵700QH-35(-4°)及配套钢制井筒各5套;900QH-40D(-4°)及配套钢制井筒各14套;格栅排污机SLHG200及自动控制柜各5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租赁、转让、抵押等行为。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

查封由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