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2404048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7月16日收到的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2024)京74民初4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金融法院查封蔷薇春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LZL20170900003-1)所附《租赁物明细表》项下租赁设备,详见查封清单附件,相关设备均存放在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平罗太沙工业园区住所地院内。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三、查封期间,未经北京金融法院准许,禁止其转让、变卖、抵押。
查封由北京金融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附件
说明: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9月20日收到的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初4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原“北京金融法院查封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名下的六类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附件,相关设备均存放在该公司平罗太沙工业园区住所地内”表述更正为“北京金融法院查封蔷薇春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LZL20170900003-1)所附《租赁物明细表》项下租赁设备,详见查封清单附件,相关设备均存放在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平罗太沙工业园区住所地院内”。将原“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更正为“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