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出质、转让或抵押等。现根据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执保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征信中心受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事项公告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动产抵押登记编号11022018000851的动产;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
查封由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