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11日收到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05执60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抵押设备[抵押证号:广工商抵登字(2018)第00031号、广工商抵登字(2018)第00198号、广工商抵登字(2015)第0052号、广工商抵登字(2017)第0327号、广工商抵登字(2015)第0337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第0404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第0423号、广工商抵登字(2017)第0137号]。[原冻结案号:(2019)鲁05执保217号]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查封由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广工商抵登字(2018)第00031号、广工商抵登字(2018)第00198号、广工商抵登字(2015)第0052号、广工商抵登字(2017)第0327号、广工商抵登字(2015)第0337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第0404号、广工商抵登字(2016)第0423号、广工商抵登字(2017)第0137号的登记均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