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解除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3703100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8月18日收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粤01执999-10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司法解除查封冻结协助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下列机器设备:5号1080m³一套、3号90平烧结一套、3期6500m³一套、发电机组一套(均属于河北省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抵押登记编号为“2013-013”《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动产范围内)的查封。
该解除查封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事宜。
注:编号为2013-013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