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解除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22日收到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津01执恢1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司法解除查封冻结协助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解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9)津01执982号之一执行裁定对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编号为2015年霸抵登第08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炼铁高炉、烧结环冷机、余热发电机等设备的查封。

该解除查封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事宜。

注:编号为2015年霸抵登第084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