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21日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新01执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机器设备:

1、2X300MW(CFB)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2号机组锅炉设备(详见清单);

2、2X300MW(CFB)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1号机器汽轮机设备、2X300MW(CFB)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1号机组汽轮发电机设备、2X300MW(CFB)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1号机组锅炉设备(详见清单);

3、2X300MW(CFB)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2号机组汽轮机设备、2X300MW(CFB)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2号机组汽轮发电机设备(详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查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