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21日收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冀01执16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止。

三、查封的机器设备由被执行人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可继续使用。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藏、抵押、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财产清单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