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华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21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冀02执17771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华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见附表2)。

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止。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表2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