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19日收到的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内03执102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720152811B)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抵押的全部机器设备,详见附表。

二、查封时间二年,2021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查封期间不可转移,变更登记。

查封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表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