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泰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14日收到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沪01民初294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泰晟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

查封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