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滕州市新金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11日收到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0481执10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滕州市新金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铝镜生产线LJX-2500、磁控溅射镀膜生产线JP-2500、银镜生产线YJX-2500生产线三条,104路东侧自建两层办公用房共十七间;

二、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滕州市新金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农商银行中小企业专业支行抵字(2017)年第10304-3-1号项下的所有抵押动产;

三、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滕州市新金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农商银行中小企业专业支行抵字(2018)年第10025-3号项下的所有抵押动产;

四、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

查封由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动产抵押清单

注:编号为(2017)年第10304-3-1号、(2018)年第10025-3号的登记均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