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6日收到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陕01执保138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坞坵社区赤坎马鞍山,与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2016年11月2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6年市营(抵)字011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定市监抵登字2016第43号)所涉的以下登记抵押物:

(一)、以下七项储油罐及配套设施

1、0.3万m3内浮顶储油罐24座及配套设施;

2、0.2万m3内浮顶储油罐6座及配套设施;

3、1万m3内浮顶储油罐14座及配套设施;

4、1.25万m3内浮顶储油罐4座及配套设施;

5、3万m3外浮顶原油储油罐3座及配套设施;

6、5万m3外浮顶原油储油罐6座及配套设施;

7、10万m3外浮顶原油储油罐6座及配套设施。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妥善保管维护查封物,并依法承担保管不利的法律责任,允许被申请人正常经营使用。

四、自查封之日起,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或增设质押、他项权利等手续。否则,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定市监抵登字2016第43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