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拜城县汇丰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6日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新01执2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拜城县汇丰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存放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察尔齐镇一连如下机器设备:
1、烘干机500吨两台(配套锅炉2部);
2、提升机架两部;
3、变压器80KV一部;
4、变压器400KV一部;
5、传送带十五部;
6、清凉机两部;
7、打包机一台;
8、电子定量包装秤DCS一台;
9、电子汽车衡一台;
10、绞笼两部。
二、继续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止。
查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