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昌市炜晔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1月8日收到的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川1111执2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隆昌市炜晔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详见《机器设备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变更、过户、设定他先权利登记等手续,不得变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或投资人、合伙人)。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即从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

查封由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机器设备查封清单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