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宁明耀槟郎产销专业合作社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0月30日收到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琼0106执保78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万宁明耀槟郎产销专业合作社名下位于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黄三农场后坡槟郎园新厂的60个蒸汽炉及配套设备。
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止。
查封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