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县集龙燃油添加剂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170117-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月24日收到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菏执字第1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单县集龙燃油添加剂有限公司的所有生产设备、消防设施、及其他全部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18日)。

三、查封期间未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为其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查封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

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