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东方太格食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4月5日收到的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黑12执2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方太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香瓜子生产线(规格型号为20吨/24h),一台香瓜子生产线(规格型号为4吨/24h),一台烘干机(规格型号为SNC-75),一台瓜子选别机(规格型号为FL-60),一台壁流式自动炒机(规格型号为QHC150),一台冷却机(规格型号为LQ-50),一台煤气发生炉(规格型号为LQ-08),两台焦糖瓜子生产线(规格型号为6吨/24h),一套给袋式自动包装机(规格型号为YL-8SZ型)。
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原登记机关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编号望市监抵登字2017第003号。
查封由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望市监抵登字2017第003号的登记均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