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澳新四海啤酒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7015008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9月27日收到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4执恢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澳新四海啤酒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澳新四海啤酒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查封期间内未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对上述查封财产办理过户、转让、变更、注销、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负担、进行权利处分的行为,否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查封案号:(2018)京04执保192号
查封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