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建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77140987)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5月2日收到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浙01民初9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西蟹峙岛浙江建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的合同编号为ZY2021SHO303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租赁物即储罐101-503等25套储罐及5万吨油品码头、柴油机发电机组、变压器等36套设备动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1401 3716 0016 7711 6697。具体详见查封清单(共计3页)。
二、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查封财产由浙江建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正常使用、维护和保管。
三、查封期限:2年,自2025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
查封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