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9403002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5月30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1324财保2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烧结储料仓2个(编号1)、烧结红泥储备罐1套(编号2)等设施设备(详细查封清单附后),保全价值合计1736139元。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不得抵押、毁损、变卖、赠与,如需变卖,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两年(2024.05.27—2026.05.26)。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详细查封清单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