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丽兴渤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0月29日收到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津02执08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津津南动抵登字(2014)第0079号项下天津丽兴渤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
二、查封期限: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8日。
查封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津津南动抵登字(2014)第0079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