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0月22日收到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1执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ZY2018SH051《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具体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
二、上述继续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
三、原查封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129号一案,执行中由本案处置。
查封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租赁物清单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