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0月29日收到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02民初21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已质押给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1280 7583 0015 3359 0900”、“1242 1252 0014 8610 9973”、“1242 1252 0014 8612 7012”。
二、上述应收账款的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1日始,至2024年10月31日止。
冻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