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7月13日收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桂0126执11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34)开办宾阳县武陵镇永成精米加工厂的机器设备。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2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止。

查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