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0月22日收到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川11执恢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以金工商抵(2014)2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为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变更、抵押、转让、赠与等相关登记手续。

二、查封期限两年从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

查封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金工商抵(2014)24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附:金工商抵(2014)2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明细表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