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丰润区东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0月17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冀02执13015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东翔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机器设备(暂作价131449340元,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东翔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东翔实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东翔实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

2021年11月